為完善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制度,適應化肥市場新形勢、新變化,更好服務化肥保供穩價,我們起草了《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公眾可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板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全文如下: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內化肥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災后恢復農業生產用肥需要,做好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運行遵循企業承儲、政府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統籌管理國家化肥商業儲備。
第二章 儲備規模、品種、時間
第四條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分為氮磷及復合肥儲備、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三部分。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目標規模,確定每輪承儲責任期內的年度執行規模;在調控需要的情況下,可調整年度執行規模。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商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統籌考慮地方化肥產需、市場形勢、調控需要等因素,確定每輪承儲責任期內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分省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規模和品種結構。
第七條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不少于4年,具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確定。每年度氮磷及復合肥儲備時間為6個月,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時間為12個月。
第三章 承儲企業確定及任務下達
第八條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應在國內具備相應化肥生產、經營等資質及倉儲能力,其中鉀肥儲備承儲企業應為化肥進口國營貿易企業、非國營貿易企業,或者資源型鉀肥生產能力100萬噸(含)以上的企業。其他條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確定。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通過招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確定每輪承儲責任期內承儲企業及其具體儲備任務。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下達儲備任務,明確承儲企業、儲備品種、數量等內容。其中:
(一)氮磷及復合肥儲備任務通知相關省級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由省級發展改革委下達給具體承儲企業。
(二)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任務直接下達給承儲企業,抄送相關省級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財政部相關監管局。
第十一條 如承儲責任期內承儲企業被取消承儲資格,相關儲備任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倉庫應位于我國海關關境內,涂刷或者懸掛“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庫(氮磷及復合肥/鉀肥)”標識標牌,其中氮磷及復合肥儲備倉庫位于任務區域內,鉀肥儲備倉庫重點布局交通便利地區或者糧棉等主要作物主產區。其他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確定。
第十三條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貨權方應為承儲企業,且在倉庫內單獨存放;如與其他貨物同庫應當分區(分垛)并掛牌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確定儲備任務月度庫存量等儲備任務考核要求;如調控需要,年度儲備時間內可作必要調整。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儲備庫存情況。年度儲備時間開始后,按月報送儲備動態情況;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報送國家化肥商業儲備年度任務執行情況報告。其中:
(一)氮磷及復合肥儲備承儲企業報送儲備任務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二)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承儲企業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經貿司)、財政部(經建司),抄送財政部相關監管局。
第五章 投放、輪換、動用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用于滿足國內農業需要。
第十七條 氮磷及復合肥儲備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承儲企業應及時將化肥儲備向社會投放,優先滿足當地農業需要。投放情況報送儲備任務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鉀肥儲備實行自主輪換。承儲企業確定輪換時機,輪出后30個工作日內補足儲備庫存;特殊情況下,經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同意可適當延長補庫時限。
第十九條 如遇自然災害需動用救災肥儲備,相關省份發展改革委會同本級農業農村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動用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向承儲企業下達動用通知,明確動用數量、價格等要求。承儲企業按通知要求在指定地區投放救災肥儲備。交通運輸部、國鐵集團等協調給予救災肥運輸便利。
第二十條 在調控需要的情況下,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可要求承儲企業應急投放氮磷及復合肥儲備、鉀肥儲備,同時:
(一)對于氮磷及復合肥儲備,明確應急投放后的補庫要求,財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核定補助資金。如應急投放價格低于按照進貨價加倉儲運雜費核算的承儲成本,差額部分由中央財政補齊。
(二)對于鉀肥儲備,明確應急投放后的補庫要求、補助資金安排等。
第六章 資金補助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對國家化肥商業儲備任務給予資金補助。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儲備成本、費用、市場風險等因素確定補助標準,每輪承儲責任期內原則上不變。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明確補助申請材料。承儲企業需在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其中:
(一)氮磷及復合肥儲備承儲企業報儲備任務所在地省級財政廳(局),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二)鉀肥儲備承儲企業報財政部(經建司),抄送財政部相關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按規定核算和撥付儲備補助資金。其中:
(一)核算。氮磷及復合肥儲備承儲企業補助資金由儲備任務所在地省級財政廳(局)核算后匯總報送財政部(經建司)。承擔鉀肥儲備任務的地方企業補助資金由所在地省級財政廳(局)核算后匯總報送財政部(經建司);承擔鉀肥儲備任務的中央企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核算。
(二)撥付。中央企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其他企業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轉撥。相關省份財政廳(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后,應在30日內直接撥至承儲企業。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財政廳(局)負責本地氮磷及復合肥儲備預算績效管理,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國家化肥商業儲備任務提供政策性信貸支持。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按商業原則向承儲企業提供優惠、便捷的信貸服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監督管理工作,相關承儲企業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核查標準,有關單位按要求對承儲企業執行儲備任務情況進行核查。其中:
(一)對氮磷及復合肥儲備任務的核查,由儲備任務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聯合組織,核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經貿司)、財政部(經建司),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二)對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任務的核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地方監管局負責對儲備任務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和撥付情況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財政部(經建司)。其中:
(一)氮磷及復合肥儲備由任務所在地財政部地方監管局負責審核。
(二)鉀肥儲備由財政部相關監管局負責審核。
第八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經有關單位核查,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視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不予資金補助、追繳已發放補助資金、取消承儲資格等處罰。
(一)儲備任務到期后囤積惜售或不按要求投放的;
(二)儲備業務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將儲備任務貸款資金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要求報送儲備相關材料的;
(五)單方面終止儲備任務的;
(六)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儲備任務的;
(七)故意采取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補助資金的;
(八)拒不服從國家儲備管理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2〕1320號)同時廢止,此前已下達仍需繼續執行的國家化肥商業儲備任務仍按原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4月29日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