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24年關稅調整方案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3年第10號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更好履行關稅在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中的重要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相關規定,2024年1月1日起,對部分商品的進出口關稅進行調整,具體內容見附件。
附件:2024年關稅調整方案
附件
2024 年關稅調整方案
一、進口關稅稅率
(一)進口暫定稅率。
對 1010 項商品(不含關稅配額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見附 1)。
(二)關稅配額稅率。
繼續對小麥等 8 類商品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稅率不變。其中,對尿素、復合肥、磷酸氫銨 3 種化肥的配額稅率繼續實施 1%的暫定稅率。繼續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施滑準稅(見附 2)。
(三)協定稅率。
1.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已簽署并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對 20 個協定項下、原產于 30 個國家或者地區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稅率:一是按照中國與新西蘭、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韓國、澳大利亞、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進一步降稅。二是中國與東盟、智利、新加坡、格魯吉亞自由貿易協定,中國與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等已完成降稅,繼續實施協定稅率。三是亞太貿易協定繼續實施。四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已完成降稅,繼續實施協定稅率,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關稅減讓的公告》(稅委會公告 2023年第 9 號)所涉及貨物除外。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實施稅率表見附 3。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稱全面協定),對原產于尼加拉瓜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第 1 年稅率。中國與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早期收獲關稅減讓并入全面協定一同實施(見附 3)。
3.當最惠國稅率低于或等于協定稅率時,協定有規定的,按相關協定的規定執行;協定無規定的,二者從低適用。
(四)特惠稅率。
繼續給予 43 個與我建交并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零關稅待遇,實施特惠稅率,適用商品范圍和稅率維持不變,不再給予瓦努阿圖零關稅待遇。
二、出口關稅稅率
繼續對鉻鐵等 107 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對其中 68 項商品實施出口暫定稅率(見附 4)。
三、稅則稅目
根據國內需要,對部分稅則稅目、注釋進行調整(見附5)。調整后,2024 年稅則稅目數共計 8957 個。
四、實施時間
以上方案,除另有規定外,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4.出口商品稅率表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3年12月20日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