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供銷社,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局:
為切實做好我區化肥儲備管理工作,我們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化肥儲備制度,保障我區化肥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滿足備耕和救災應急需要,做好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管理工作,參照《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2]1320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的管理及承儲企業選定、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遵循企業承儲、政府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統籌管理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確定儲備品種、規模,下達儲備計劃;自治區財政廳落實財政補貼資金;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按規定程序確定承儲企業、對企業承儲情況進行監管考核等;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財政局、供銷社、貸款銀行負責對本區域內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五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任務由企業自愿承擔并自負盈虧,自治區財政給予貸款貼息支持。
第二章儲備規模、時間及布局
第六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總體規模為20萬噸,全部為磷肥,具體品種為磷酸一銨和磷酸二銨(其中:磷酸一銨7萬噸,磷酸二銨13萬噸)。如遇疆內化肥供需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可按照有關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
第七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為2年,年度儲備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連續6個月。
第八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的重點布局區域是伊犁州、塔城地區、昌吉州、巴州、阿克蘇地區、喀什地區等糧棉主產區和便于運輸的糧食物流核心樞紐,每家承儲企業在以上區域內的儲備量應當不低于企業承儲總量的75%.
第三章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選定方式
第九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新疆境內具備化肥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連續、正常。
(二)實繳資本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三)如為化肥生產企業,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在疆內擁有較為完善的經銷網絡和運輸保障能力;如為化肥流通企業,疆內銷售量近三年年均需在10萬噸以上,所采購化肥應符合國家商檢標準。聯合體各參與企業應分別滿足上述條件,
(四)在疆內近三年年均銷售量不得低于企業投標量的1.2倍,并具備與其承儲化肥品種、規模和區域布局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能力。
(五)在承擔原“中央救災化肥儲備”“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國家鉀肥儲備”“春耕肥儲備”“夏管肥臨時儲備”等任務中,未因造假等行為騙取補助資金而被有關部門處理過。
(六)銀行信譽、企業信用良好。
第十條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確定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
第十一條根據招標評審排名原則上取前5名,前5名申請總量未超過總儲備規模時,按各自申請量安排儲備任務,剩余儲備任務按照評審分數排名順延安排;前5名申請總量等于或超過總儲備規模時,各自儲備任務按申請儲備量結合評審分數安排。招標原則上每2年開展一次。
第十二條中標企業在承儲責任期內承擔儲備任務,不得單方面終止儲備任務。儲備到期后,自治區就下一期承儲企業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儲備及投放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在年度儲備期內由承儲企業自行采購、輪換,承儲企業需保障儲備化肥數量在年度儲備期的第2個月內任意時點不低于儲備總量的40%,第3、4個月內任意時點不低于儲備總量的90%。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將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庫存與其他政策性儲備、企業其他庫存明確分區或分垛,
承儲企業對化肥商業儲備要做到“一符一齊三專四落實”,即賬實相符、碼放整齊、專倉(堆)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切實保障存儲數量、質量、品種和安全責任落實。專倉(堆)儲存時,倉門或堆邊應設立統一標準制作的政府儲備標識牌,以示區別。
第十五條年度儲備期內,如遇宏觀調控需要或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自治區可對儲備化肥行使優先購買權,承儲企業應保證貨源充足,及時供應。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承儲時間、儲備實際庫存等撥付承儲企業貼息資金。
第十六條因宏觀調控需要投放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時,有關投放、補庫等安排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與財政廳協商一致后按程序實施。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需遵守自治區下達的儲備任務規模、投放數量、投放方向、具體品種、時限等指令,并保證相應的應急調運能力.
第十八條自治區投放化肥儲備時,單次投放規模不超過企業承儲任務量。
承儲企業化肥投放價格,不超過國家統計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領域重要生產資料市場價格變動情況》中的相關肥料價格和供銷合作總社最近一次監測的相關肥料批發價格的平均值。
第十九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僅用于滿足疆內農業生產需要,儲備期滿后,企業可自行銷售。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所需資金,可向銀行申請貸款支持。有關銀行在堅持信貸政策、合規辦貸的前提下,根據承儲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儲備期提供優惠、便捷的信貸支持,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財政對化肥儲備貸款給予4個月的貼息補助,補助標準按照承儲貨值、承儲時間、企業參加競爭性磋商時承諾的以LPR(貨幣市場報價利率)為參照的相對報價計算確定。
第二十二條化肥的承儲貨值單價,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照國家統計局年度儲備期內公布的各期《流通領域重要生產資料市場價格變動情況》中的相關肥料平均價格和年度儲備時間內供銷合作總社監測的相關肥料平均批發價格,經再次平均后加上合理且不超過當前水平的倉儲運雜費綜合計算確定。
第二十三條年度儲備期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需將申請補助資金所需的各類購進化肥票證或各類出入庫單據、運輸憑證等證明資料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自治區糧食《流通領域重要生產資料市場價格變動情況》中的相關肥料價格和供銷合作總社最近一次監測的相關肥料批發價格的平均值。
第十九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僅用于滿足疆內農業生產需要,儲備期滿后,企業可自行銷售。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所需資金,可向銀行申請貸款支持。有關銀行在堅持信貸政策、合規辦貸的前提下,根據承儲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儲備期提供優惠、便捷的信貸支持,承儲企業按時還本付息,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財政對化肥儲備貸款給予4個月的貼息補助,補助標準按照承儲貨值、承儲時間、企業參加競爭性磋商時承諾的以LPR(貨幣市場報價利率)為參照的相對報價計算確定.
第二十二條化肥的承儲貨值單價,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照國家統計局年度儲備期內公布的各期《流通領域重要生產資料市場價格變動情況》中的相關肥料平均價格和年度儲備時間內供銷合作總社監測的相關肥料平均批發價格,經再次平均后加上合理且不超過當前水平的倉儲運雜費綜合計算確定。
第二十三條年度儲備期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需將申請補助資金所需的各類購進化肥票證或各類出入庫單據、運輸憑證等證明資料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計算貼息總額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安排貼息補助,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審核結果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自治區財政廳在接到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供的審核結果后,應及時將貼息補助撥付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轉撥至承儲企業,
第二十四條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積極配合自治區財政廳對承儲企業開展貼息補助資金績效管理和評價工作。
第六章儲備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儲備工作開始后,各承儲企業需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企業承擔的儲備任務,向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送上月儲備化肥的購、銷、存等動態情況。
年度儲備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要將儲備總體情況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建立事中事后監督核查機制。
(一)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供銷社、貸款銀行等有關部門,在承儲責任期內對部分承儲庫點進行抽查,并部署相關地(州、市)相關部門對全部承儲庫點進行監督核查,核查時間應在儲備期開始后第2個月及以后開始。核查工作需建立現場核查結果專家組、當地部門、承儲企業三方簽字確認機制。
(二)監督核查主要以儲備數量、品種、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等為主,兼顧儲備安全等其他要求,
(三)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向財政廳提供貼息補助審核結果時,應一并提供每一個承儲企業的監督核查結果及問題整改情況,作為撥付補貼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承儲企業在承儲責任期內單方面終止儲備任務或年度儲備時間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現以下情況,均視為未完成儲備任務,自治區財政不予資金補助,已發放的予以追繳,下一個招標期內不得參與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任務。
(一)儲備化肥到期后,未發揮承儲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將儲備化肥囤積惜售。
(二)變更儲備品種、數量.
(三)未按要求上報儲備數據、情況、資金補助申請材料。(四)經認定所報數據、情況與實際有明顯不符。
(五)隨意跨地(州、市)投放自治區商業儲備化肥。(六)未完成考核指標。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況,自治區財政不予資金補助,已發放的予以追繳,不得再參與自治區化肥商業儲備任務,相關行為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一)利用儲備化肥哄抬市場價格或牟取暴利。(二)采取弄虛作假等行為騙取儲備補助資金。
(三)將儲備政策性貸款挪作他用,
(四)投放市場的儲備化肥經有關方面檢測為假冒偽劣化肥、化肥實際養分含量及重量與標準明顯不符。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救災化肥儲備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商[2000]26號)同步廢止。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