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福建省市場監管局深入實施省委“深學爭優、敢為爭先、實干爭效”行動,扎實推進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處了一批假冒偽劣
化肥、食品安全違法、商標侵權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懾了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假冒偽劣
化肥
化肥是農業生產最基礎、最重要的物質投入,對農作物生產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假冒偽劣
化肥直接影響農作物產量與品質,嚴重危害農民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自覺扛起責任,重拳出擊,堅決打擊制售假冒偽劣
化肥行為。
1.南平市順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順昌縣大干鎮馮志云農資經營店銷售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行為案
2023年5月17日,南平市順昌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順昌縣大干鎮馮志云農資經營店銷售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10元,罰款607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5日,南平市順昌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縣農業農村局案件移送函中查明的違法情況,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從順昌縣景輝農化有限公司以3780元/噸的價格購進復合肥料(黃腐酸 高濃度硫酸鉀,規格:40kg/袋,執行標準:GB/T15063-2020,備案號:AHFHFL2021-00333)3噸。經檢驗,該批復合肥鋅、鋅+硼的質量分數不符合規定,依據GB/T15063-2020《復合肥料》及產品包裝標明值判定,該樣品不合格。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至案發止,當事人以4050元/噸的價格將該批次不合格復合肥料(黃腐酸 高濃度硫酸鉀)全部銷售給當地農戶,銷售貨值合計4050元,合計違法所得81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南平市順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復合肥,并作出行政處罰。
2.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福鼎市白琳盛琳
化肥店偽造
化肥產品廠名廠址案
2023年2月8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鼎市白琳盛琳
化肥店偽造
化肥產品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30包涉案
化肥、沒收違法所得160元,罰款384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13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現場擺放品名:煜恩硅鈣鉀鎂微生物菌劑;執行標準:GB20287-2006;登記證號:微生物肥(2018)準字(4124)號;凈含量:40kg,包裝正面標示某生物(河北)有限公司,背面右下角噴碼小字標示生產商: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
化肥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經他人上門推銷,在未向對方索要產品合格材料與進貨票據的情況下,以120元/袋的價格購進32袋“煜恩硅鈣鉀鎂微生物菌劑”
化肥產品,購貨款合計3840元。當事人為銷售該批
化肥的需要,自行在包裝背面右下角用噴碼小字標示生產商:山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00元/袋的價格售出2袋,銷售總金額為400元,銷售貨值合計6400元,違法所得合計16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偽造
化肥產品廠名廠址的事實。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3.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州綠田園農業科技服務部銷售不合格精制有機肥案
2023年3月23日,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州綠田園農業科技服務部銷售不合格精制有機肥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0.75元,罰款813.44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13日,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精制有機肥有機質的質量分數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值指標,總鉛(Pb)、總鎘(Cd)項目不符合NY525-2012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25日購進該批次精制有機肥1噸,進價為550元。至案發止,已全部售出,銷售金額650.75元,違法所得100.75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精制有機肥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作出行政處罰。
4.漳州市南靖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奧利高塔公司生產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的復合肥案
2023年2月8日,漳州市南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建奧利高塔公司生產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復合肥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8元,罰款3387.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0日,漳州市南靖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移送,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的批號20220419復合肥料經福建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漳州)分中心檢驗,氧化鉀(K2O)檢驗結果16%不符合標明值18%,總養分(N- P2O5- K2O)檢驗結果39.6%不符合標明值≥44%,屬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止,當事人以2687元/噸的成本,共生產了1.25噸該批不合格復合肥料,并以2710元/噸的價格全部售出,貨值金額3387.5元,違法所得28.75元。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
化肥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違法事實。南靖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合格復合肥,并作出行政處罰。
5.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州瑞豐現代農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精制有機肥案
2023年5月16日,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福州瑞豐現代農業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精制有機肥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元,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3日,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南平市延平區市場監管局抄送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信息函,顯示當事人生產的科沃特牌精制有機肥經檢驗,酸堿度(pH)不符合NY/T525-2021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9月8日生產以13.2元/包的成本生產了該批次科沃特牌精制有機肥10包,以15元/包的價格全部銷售給南平市延平區某農資店,銷售金額150元,獲利18元。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精制有機肥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不合格產品,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