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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水發〔2021〕63號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省(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浙江、連云港海事局;國家能源局華東、華中監管局,江蘇、浙江、湖南、四川、云南監管辦公室;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省(市)電力公司;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中國港口協會、中國船東協會、長江港航物流聯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有關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促進長江經濟帶航運綠色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和實施范圍 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系統思維,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區域協同以及船、港、電互動,與建立健全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要求有效銜接,進一步提高長江經濟帶船舶靠港岸電使用率。力爭到2025年底前,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率大幅提高,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匹配度顯著提升,岸電使用成本進一步降低,岸電服務更加優質,岸電監管進一步強化,基本實現長江經濟帶船舶靠港使用岸電常態化,譜寫長江航運綠色發展新篇章,積極推進交通運輸碳達峰碳中和工作。 本通知實施范圍為船籍港在長江經濟帶沿線11省市的內河運輸船舶、江海直達運輸船舶、海進江運輸船舶,以及長江經濟帶的港口碼頭。 二、協同推進船舶和港口岸電設施建設 1.加快推進船舶受電設施安裝。新建船舶應當按照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要求同步安裝受電設施,船舶檢驗機構在檢驗環節嚴格把關。以在內河港口靠泊2小時以上的內河運輸船舶、江海直達運輸船舶、海進江運輸船舶(液貨船以及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的船舶除外)為重點,推進現有船舶受電設施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內河集裝箱船舶、滾裝船舶、江海直達運輸船舶、海進江運輸船舶,以及2000載重噸及以上內河干散貨船舶和多用途船舶受電設施改造;2024?2025年,推進1000?2000載重噸的內河干散貨船舶、多用途船舶受電設施改造。長江航務管理局加強統籌督導,會同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部門協調指導地市(州)依法制定船舶受電設施改造計劃和年度任務清單,并抓好落實。 2.有序推進碼頭岸電設施建設。新建、改建碼頭應當依法依規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根據船舶受電設施改造進度,各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協調指導地市(州)同步推進相關碼頭岸電設施改造,推動港船岸電設施在類型、噸級、數量上協調匹配。 3.強化船港岸電設施技術銜接匹配。進一步提高港船岸電設施技術匹配度,碼頭、船舶、電力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岸電設施,碼頭岸電設施投入使用前要按照相關標準實施檢測。碼頭和船舶現有的低壓岸電設施接插件不滿足國家標準《工業用插頭插座和耦合器第5部分:低壓岸電連接系統(LVSC系統)用插頭、插座、船用連接器和船用輸入插座的尺寸兼容性和互換性要求》(GB/T 11918.5?2020)及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的,力爭2022年6月底前完成升級改造。 三、進一步降低岸電建設和使用成本 4.加強資金政策支持。積極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省財政專項資金、綠色債券等渠道對船舶和港口的岸電設施改造給予支持。省級發展改革、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按照有關要求有序組織港航等企業做好資金申請等工作,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對船舶檢驗機構的工作經費給予保障。 5.完善岸電使用價格收費政策。港口岸電繼續執行大工業電價并免收需(容)量電費政策。鼓勵港口岸電直接或打捆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釋放改革紅利,降低用電成本。電網企業應加快推進區劃紅線外岸電專線、配套電網建設改造,積極開展岸電設施建設。推動岸電建設運營主體積極實施岸電使用服務費優惠,實現船舶使用岸電綜合成本(電費和服務費)低于燃油發電成本,加快推動長江經濟帶港口岸電使用。 6.完善激勵措施。將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納入《綠色技術推廣目錄》,支持應用岸電技術和裝備的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各地出臺對使用岸電船舶優先靠泊、優先過閘等措施。進一步完善三峽過閘船舶激勵政策,加大對安裝受電設施、使用岸電船舶的支持力度。 四、強化岸電建設和使用監管 7.完善監管制度。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要求,修訂《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完善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建設、使用及管理制度。制定船舶受電設施檢驗指南,完善船檢證書和船檢系統,增加岸電相關標注標識,提高具備受電設施船舶的辨識度,方便港口經營人安排靠泊以及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管。落實港口船舶岸電建設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等要求,修訂有關監督檢查細則,明確岸電執法要求。印發執法人員應知應會手冊(水運篇),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指導。 8.強化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港口經營許可等管理以及現場檢查中嚴格把關,加強對碼頭岸電設施建設、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為靠港船舶提供岸電服務的岸電供電企業依法限期整改。督促港航企業嚴格落實公路水路交通運輸企業一套表統計調查制度和船舶能耗數據收集管理制度。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船舶使用岸電的監管,結合文書查閱等現場檢查方式核查船舶受電設施安裝和使用情況,對在內河港口靠泊2小時以上或在沿海港口靠泊3小時以上但未按規定使用岸電的船舶依法進行處理。鼓勵港口經營人將不按規定使用岸電的船舶及時報告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五、優化提升岸電服務水平 9.加強船岸信息共享。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將碼頭岸電設施技術參數信息、收費標準等通過網站、碼頭前沿指示牌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匯總并向社會公開轄區碼頭岸電設施信息。船舶在靠港前要向港口企業提供船舶受電設施情況,港口企業要將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安排在有相應供電能力的泊位靠泊。 10.加強船岸協作。港口企業、岸電供電企業和水路運輸經營者要加強溝通合作,共同推動岸電使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積極推動固定航線的港航企業簽訂岸電使用協議。上海組合港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長三角區域船舶靠港使用岸電的統籌指導。中國港口協會、中國船東協會等組織要充分發揮指導協調作用。岸電供電企業要建立健全岸電服務制度,不斷提升服務水平。鼓勵港航企業和岸電供電企業購買岸電安全責任相關保險。 11.發揮央企示范帶頭作用。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積極在長江碼頭、錨地、服務區岸電設施的建設、運營等方面發揮骨干作用。中遠海運集團、招商局集團、國家能源集團等企業要認真實施交通強國建設試點任務,加快提高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率,建立實施集團層面船舶和港口岸電使用制度,率先實現經營船舶和港口岸電使用。 12.加大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鼓勵各地積極采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岸電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岸電供電企業要創新岸電支付方式,實現便捷結算。國家電網有限公司2025年底前對接入國家電網車船一體化綜合服務平臺的岸電設施免收運營服務費,研究推廣利用該平臺提供支付和清分結算等服務的可行性。加大技術攻關力度,進一步提升大水位差等復雜環境岸電使用的便捷性。 六、切實落實各方責任 13.推動落實屬地政府責任。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推動地方人民政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要求,出臺岸電建設使用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支持政策,制定港口岸電設施和船舶受電設施改造計劃,明確年度任務清單,做好組織實施。 14.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水路運輸經營者、港口企業、岸電供電企業等單位要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岸電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人員培訓,落實崗位責任,加快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建設使用。 15.嚴格落實部門責任。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督促指導,層層壓實責任。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系統要加強信息通報和公開,加大聯合監管力度。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季度向交通運輸部報送岸電工作推進情況,交通運輸部將有關情況納入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重點工作開展督導和通報。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國家電網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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